為推動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加快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促進農業節水,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的通知(新財規〔2024〕5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和要求,結合若羌縣實際,擬定《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本次公示反饋時間由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2日,公示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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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縣水利局
2025年4月14日
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廣節約用水,保障農民種植積極性,促使農田水利設施良性運行。根據《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7〕29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的通知》(新財規〔2024〕5號)和《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若政辦發〔2018〕110號)等相關制度規定和要求,結合若羌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堅持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遵循促進改革、價補相適、量力而行、公平與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慮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成本、當前價格水平、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等統籌安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精準補貼,是指已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域的國有水管單位在水權定額內運行維護成本給予部分補貼;所稱節水獎勵,主要指對采取節水措施、節水成效顯著的用水主體或供水組織,在水權定額內用水節約部分予以獎勵。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從骨干工程、田間工程到末級渠系農田水利設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裝有計量設施的農田水利項目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用水主體,主要指不同用水規模的農民用水戶、正式登記注冊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供水組織主要指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管護組織。
第二章精準補貼
第六條補貼對象主要為國有水管單位,主要用于彌補國有供水單位供水成本。
第七條補貼范圍: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面積內的小麥等糧食作物定額內用水。種植經濟作物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暫不予補貼。
第八條補貼標準:以若羌縣農業終端供水成本水價與實際執行水價差額確定,確保總體上不增加農戶定額內用水負擔,保障農民合理用水權益。目前我縣現行定額內執行終端水價為0.262元/立方米,糧食作物定額內執行水價為0.2096元/立方米。
補貼標準為0.0524元/立方米(執行終端水價減去糧食作物執行水價,如執行水價有變化補貼標準相應變化)
第九條補貼方式:各鄉鎮在次年3月底前將所管轄內用水戶糧食作物實際用水量和計劃內用水量報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核實實際用水量,根據確定的補貼標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和定額內實際用水水量核算每年補貼資金規模報縣財政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列入財政預算,補貼給若羌縣水利綜合服務中心。
第三章節水獎勵
第十條對積極推廣應用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實現農業節水的用水主體給予獎勵。對于未發生實際灌溉,因種植面積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獎勵。用水定額遵照自治區和若羌縣人民政府下發的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獎勵對象主要為農村基層用水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
第十二條獎勵范圍為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面積內,并確定用水初始水權的、農業灌溉用水為地表水的用水戶,按照“多用水多付費、少用水少付費、節約用水得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節約部分進行獎勵。對于農戶之間發生水量交易行為、農戶當年未按時依法繳納水費行為的節約水量農戶,不予享受節水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獎勵標準依據定額用水量與實際用水量之間的節約水量計算確定,結合若羌縣實際情況,獎勵標準按照《關于對若羌縣農業水價進行調整的批復》(若發改字〔2019〕173號)中若羌縣地表水末級水價0.022元/立方米作為節水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節水獎勵流程為由節水獎勵對象向用水地所在鄉(鎮)農業發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鄉(鎮)農業發展服務中心核實節約水量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進行公示。申請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報縣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若羌縣財政部門兌付獎金資金。發放給農民的獎勵資金按照現行惠農補貼資金發放程序執行,采用“一卡通”方式發放資金,原則上獎勵資金當年一次性兌付完畢。
第四章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籌集
第十五條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以財政補助和水資源費為主,統籌整合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水權轉讓費等多種資金來源。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發展相關政策,用更加靈活有效的創新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到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中。
第十六條根據年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實施情況,鼓勵探索建立激勵機制,加大對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資金監管
第十七條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和移民、城市景觀、財政全額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以及其他與改革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各補貼、獎勵申請主體(組織)應建立用水管理,水費收支、維修養護支出、獎補管理資金等臺賬,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群眾監督和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發改委、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縣財政局、水利局要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若羌縣財政局會同若羌縣水利局、若羌縣發改委和若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2023年11月至本《辦法》印發施行前,我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相關工作依照《若羌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實施細則(試行)》(若水規〔2023〕1號)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