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主體:若羌縣司法局
二、行政執法區域:若羌縣
三、行政執法領域:司法行政
四、執法科室:律師與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室(電話:09967102148)、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室(電話:09967106678)普法依法治理室(電話:09967106644)
五、主要職責:
(一)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點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若羌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四)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五)負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系統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七)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工作。
(八)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五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通過,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免職: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三)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的;
(四)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過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辦法》(2006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第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所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六十三條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二)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財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冒用法律援助名義提供法律服務并謀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過,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號)
第七條第三款:“地(市)、縣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5.《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號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正)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號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正)
第三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十三)泄露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十八)泄露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接受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6.《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規章】《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號)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組織建設情況;
(二)執業活動情況;
(三)公證質量情況;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五)檔案管理情況;
(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公證程序規則》
【規章】《公證程序規則》(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號)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7.《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規章】《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律師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第二款:“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2021年5月27日通過)
第九條第五項:“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五)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驗收考核、評估及表彰;”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以及成效考核內容,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行政執法程序圖
八、救濟渠道
在行政執法部門執法過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若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監督投訴
1.投訴舉報電話:0996—7106644
2.投訴舉報地址:若羌縣若羌鎮團結路476號信合大廈八樓;郵編:841800
若羌縣司法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