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賈某
身份證件號碼:37x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xxxxxxxx
巴州生態環境局若羌縣分局于2024年6月13日對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東經91.16189462°,北緯37.02115048°;海拔4554.480米處)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未經允許,擅自在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GPS定位經緯度:東經91.16189462°,北緯37.02115048°;海拔:4554.480米)處修路、建設臨時蓄水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13日對現場負責人賈某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平面圖、現場檢查照片;2024年6月15日對現場負責人賈某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用于證實你未經允許,擅自在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GPS定位經緯度:東經91.16189462°,北緯37.02115048°;海拔:4554.480米)處修路、建設臨時蓄水池設施的違法事實;
2.現場負責人賈某于2024年6月15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當事人主體資格及身份信息;
3.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執法委托書》,用于證明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巴環罰告字〔2024〕9-x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聽證權利和期限,你未在5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八條“可以從重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敏感區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之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針對你未經允許,擅自在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GPS定位經緯度:東經91.16189462°,北緯37.02115048°;海拔:4554.480米)處修路、建設臨時蓄水設施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庫爾勒人民東路支行
戶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
賬號:6500xxxxxxxxxxxx5555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