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300MA777DA03F
地址:新疆昌吉州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二電廠內
巴州生態環境局若羌縣分局于2024年8月2日對你單位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若羌縣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若羌縣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巴州生態環境局若羌縣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日對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孫某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平面圖、現場檢查照片;2024年8月2日對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孫某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用于證實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若羌縣混凝土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事實;
2.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孫某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劉寧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當事人主體資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孫某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和被詢問人孫某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做出調查詢問的現場勘察人員是該單位職工,且取得該單位合法的授權,全權代理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4.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孫某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關于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用于證實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若羌縣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的投資情況。
5.巴州生態環境局若羌縣分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執法委托書》,用于證明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巴環罰告〔2024〕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和期限。你單位未在5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參照《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裁量基準規定》個性裁量基準:項目建設進程:調試階段;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的類別:報告表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新疆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若羌縣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整(17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庫爾勒人民東路支行
戶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
賬號:6500************5555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