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制度》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貫徹落實。
若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 年6月10日
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自治區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9〕38 號)和《關于印發<自治州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巴政發〔2019〕135 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縣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市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流程化、全覆蓋,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和若羌縣關于開展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決策部署,統籌協調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二)研究制定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方案和考核標準,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體系,督促各成員單位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任務、目標、措施落實。
(三)明確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全縣“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查任務進行安排部署,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定期督查、分析、通報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推行情況,推廣和總結各單位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形成的有益做法和先進經驗,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五)完成若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以及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二、成員單位
若羌縣“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市監局、發改委、教科局、商工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統計局,生態環境局、稅務局、運管局、路政局和行政服務中心共 19 個部門單位組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監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分管“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名單附后),且明確 1 名有關科室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所在單位必須在 30 日內提出,由領導小組會議確定。聯絡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及時調整,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工作規則
(一)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工作。必要時也可臨時召開會議,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
(二)領導小組會議召集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領導小組會議議題、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領導小組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記錄和編發。
四、工作要求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積極參加領導小組會議,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需要部門間協調解決的問題,加強銜接配合,做好信息互通,共同推進縣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在全縣范圍內實現市場監管領域全覆蓋、常態化。
附件:1. 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2. 若羌縣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3. 相關抽查事項清單
4. 檢查對象(執法人員)名錄庫
5. 部門雙隨機聯合抽查工作計劃表
若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發
附件 1: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黃 濤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張 斌 縣市監局黨組書記
阿力甫·喀斯木 縣市監局局長
成 員:梅 劍 縣發改委黨組成員、主任科員
王松濤 縣教科局副局長
馬小虎 縣商工局副局長
李耿祺 縣公安局副局長
劉向陽 縣司法局副局長
艾克太爾·蘇來曼 縣人社局副局長
李義宏 縣住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葛 峰 縣交通運輸局主任科員
卡合曼·阿西木 縣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朱勝利 縣文旅局主任科員
袁玉海 縣衛健委副主任
艾則孜·麥麥提 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包玉寬 縣市監局副局長
張志國 縣統計局副局長
玉素普·拜爾迪 縣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
熊 斌 縣稅務局副局長
阿力木·吾加布拉 縣運管局局長
李義剛 縣路政局局長
張 峰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四級主任科員、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縣市監局副局長包玉寬同志兼任。
附件 2:若羌縣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新政發〔2019〕38 號),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進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關于印發<自治州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巴政發〔2019〕135 號),以公平、公正、公開監管為遵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全面推行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行抽查事項清單管理,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管效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是指若羌縣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根據事先公布的市場監管領域聯合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工作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聯合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活動,依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檢查方式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及國家各部委(局)、自治區政府及自治區廳、委(局)、自治州政府對監督檢查有專門要求,以及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可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外,其他原則上一律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第四條 聯合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協同推進、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均應于法有據,嚴格按
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不得在清單之外設立或實施抽查檢查事項。協同推進,是指科學確定部門聯合檢查的牽頭部門、參與部門、聯合抽查事項,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權責明確,指參加聯合檢查的部門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公開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抽查清單、抽查計劃、抽查結果等均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新疆,以下簡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為我縣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統一工作平臺。聯合抽查活動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檢查部門應登錄該公示系統,履行信息歸集共享、檢查對象的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的隨機選派、抽查結果公示等工作職責。
第二章 “一單兩庫”建立和管理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日常監督管理的需要確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建立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時,應積極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內容包括:抽查項目、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方式、檢查主體、檢查頻次、檢查內容、檢查依據等。(詳見附表)隨機抽查事項分為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涉及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根據相關規定和監管實際情況嚴格進行限制。
第七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原則上依據自治區統一編制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下簡稱“自治區級清單”)開展抽查檢查,需要增加抽查事項的,由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提出增加事項意見,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報本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由本級司法局審定,經本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逐級上報至自治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通過自治區《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和相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若羌縣各有關部門應依照監管職責,在自治區級清單基礎上,統籌建立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并按照執法主體管轄范圍,將所有監管對象納入檢查對象名錄庫。 檢查對象名錄庫可以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市場主體、社會團體等主體單位,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檢查對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動態變化隨時向本級“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上報,實現動態更新,做到“底數清”。(詳見附表)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執法人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根據需要可以按照行政區域、執法層級、業務專業進行劃分。執法人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抽查,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已取得行政執法證。(詳見附表)
第十條 各部門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應當上傳至《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實行出入庫動態管理。
第三章 聯合抽查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必須依據市場監管領域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本年度由本部門牽頭的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報本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于每年 3 月 30 日底前制訂年度聯合抽查計劃,明確抽查任務、被抽查對象、抽查比例、實施檢查時間、牽頭與配合部門等內容,并通過《部門協同監管
平臺》和相關網站向社會公開(詳見附表)
第十二條 部門聯合隨機抽查,涉及配合部門在三個以內(包括三個)的,發起部門直接與配合部門協商溝通,編制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涉及配合部門四個以上的(包括四個),發起部門可申請部門聯合隨機抽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年度抽查計劃(含部門內部、部門聯合),每年應至少發起或參與一次部門聯合抽查。無特殊原因年度抽查計劃在本年度必須執行完畢。
第十四條 為防止過度檢查,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第十五條 推行差異化監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高風險市場主體和其他主體等情形的,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四章 聯合抽查組織實施和執行
第十六條 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要求,積極做好上級業務條線部門安排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的執行;認真、合理、規范的執行本部門制定的檢查計劃,積極配合并執行其他部門牽頭制定的抽查計劃;認真指導下級業務條線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的制定和執行。
第十七條 規范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流程。按 照“發起—協調—確立—抽取—檢查”的規范工作流程實施。即:發起部門根據抽查計劃,發起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檢查,提出抽查對象、檢查內容、抽查比例和參與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共同檢查對象和抽查事項,協調參與部門;根據協調結果,由發起部門確立具體方案實施;發起部門根據計劃內容確定立本次抽查計劃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上傳至《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后,在該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各參與部門根據檢查主體和檢查內容建立本次抽查計劃的檢查人員名錄庫上傳至《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發起部門在《部門協同監管平臺》隨機抽取參加人員;最后,抽取的執法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到現場實施檢查,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第十八條 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執法回避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在《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再次隨機選取執法檢查人員調整更換。
第十九條 部門聯合抽查組成聯合檢查小組實施。任務發起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為組長,負責該次檢查任務實施期間的組織協調管理,統一安排檢查日程、檢查方式,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其他組員應當配合、服從組長的安排,分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
第二十條 執行聯合抽查任務時,一般應當對被檢查對象進行實地檢查,并可根據任務需要綜合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評估、檢驗檢測等第三方驗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執法檢查人員執行聯合抽查任務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預查比對。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檢查任務要求,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和檔案資料等,掌握被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動態狀況。
(二)檢查準備。檢查小組根據抽查計劃中具體檢查情況,可以在現場檢查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的時間及配合檢查的相關要求,提示準備好相關資料;也可以不告知被檢查對象,直接到現場進行檢查。
(三)現場檢查。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查閱、復制有關賬冊、合同和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應當由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見證記錄。
第五章 抽查結果處理及應用第二十二條 實施抽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匯總各個事項檢查情況,填寫抽查結果匯總表,匯總表由檢查小組成員簽字確認,及時進行立卷、歸檔。檔案主要包括檢查表、證據材料、線索移交材料,調查處理證明材料、音像記錄等。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果分為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等 8 種情形。
第二十四條 參加聯合檢查的執法檢查機關對本部門形成的檢查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抽查任務完成后 20 個工作日內,由發起部門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部門協同監管平臺》,通過《部門協同監管平臺》,以及其他公示平臺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檢查主體在接受檢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應當將檢查主體名稱和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七條 對抽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要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銜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發現問題線索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防止監管脫節。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歸集至《部門協同監管平臺》,記于相應市場主體名下,形成對違法失信行為的長效制約機制。
第二十八條 各級有關部門在涉及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表彰獎勵、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應當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作為對機關(事業單位)、市場主體、社會團體等信用評價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抽查檢查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潔執法,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