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若羌縣國有農用土地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厲打擊非法開荒行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妥善處理土地開發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把握界限、分類處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和自治州農用地管理相關文件,結合我縣實際,擬定《若羌縣國有農用地管理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現就該稿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24年7月11日前以傳真或書面形式反饋至若羌縣自然資源局。傳真及書面意見請加蓋單位公章或簽署個人真實姓名,并留下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996-7100386;傳真:0996-7102042;聯系地址:若羌縣信合大廈10樓)
附件:《若羌縣國有農用地管理意見》(征求意見稿)
若羌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7月2日
若羌縣國有農用地管理意見(征求意見稿)
若羌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5月30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章資金保障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進一步規范若羌縣國有農用土地管理,補齊政策漏洞,有效化解土地開發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把握界限、分類處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退耕還林實施條例》和自治州農用地管理相關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相關定義】本意見適用于若羌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農用地,包括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證》《水土開發許可證》《林權證》《造林協議》的土地,設施農業用地,無批準手續的農用地。
第三條【管理原則】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二是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結合不同時期土地資源開發政策及國有農用地管理的相關政策,根據國有農用地實際情況,保持政策連續性、協調性,穩妥有序地解決國有農用地管理使用的歷史遺留問題,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情節嚴重的,依法打擊。三是堅持研判分析、分類處置。制定分析研判機制,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依法依規,逐宗研判分析、逐宗制定處置意見,推進國有農用地規范化管理。
四是堅持有償使用、應收盡收。按照“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誰繳費”的原則,依法依規,應收盡收,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失,國有資產不流失,實現農牧民增收,共同富裕。五是堅持嚴格管理、高效利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守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科學合理使用土地,引導農民實施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逐步達到條田化、規模化、產業化、機械化,節約集約循環利用水土資源。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縣自然資源局要科學引導農業用地選址和節約集約用地,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工作,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負責向各鄉鎮提供全縣國有農用地面積、坐落、四至等基礎資料,配合鄉鎮做好國有農用地租賃金收繳工作,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聯合相關部門和鄉鎮妥善處置耕地“非農化”問題,對常年不交或拒交國有土地租賃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農用地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人加強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
第五條【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職責】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布局選址、用地標準指導和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審查,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聯合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和鄉鎮妥善處置耕地“非糧化”問題,同時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管理職能,督促轄區內地膜使用者及時回收農田廢舊地膜,每年地膜使用地塊地膜回收達到85%以上。降低農田地膜殘留量,減少白(黑)色污染。
第六條【各鄉鎮職責】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鄉鎮對轄區內國有農用地管理及土地租賃金的收繳工作負有屬地責任,鄉鎮應當建立國有土地租賃金收繳臺賬,定期向上級部門匯報收繳情況。國有土地租賃金收費標準按50元/畝進行收繳,水資源費收繳標準按現行標準0.4元/m3進行收繳,若收費標準發生變化,則按照新規定執行。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層層簽訂《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動態巡查,轄區內發生的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進行整改,定期向上級報告耕地保護工作。
第七條【其他部門職責】水利部門要加強水政管理,堅持以水定地、水土平衡的原則,嚴格審批取水許可;電力部門要加強供電控制,對申請用電的國有土地開發者供電前與水利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對其手續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八條【承租單位(人)職責】承租單位(人)是國有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人),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利用承租的國有農業用地,依法依規建設農用設施,保護和管理承租的國有農業用地;
(二)落實承租國有農業用地的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及時發現、處置并報告安全隱患情況;
(三)依法按照國有農業用地租賃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相應義務。
第三章資金保障
第九條【資金保障】國有農業用地提質增效、管理和保護等相關經費由縣財政保障,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條【租賃期限】國有農用地原則上按租賃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一條【日常管理主體】國有農用地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鎮負責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縣域范圍內國有農用地負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保障】凡取得國有農用土地使用權的用地者,依照法律必須按規范合同文本與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自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之日起,按合同約定向縣人民政府繳納國有土地租賃金和水資源費。
第十三條【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國有農用地嚴禁擅自改成建設用地或從事非農化建設,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嚴禁耕地“非農化”“非糧化”。
第十四條【農用地使用權轉讓】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所在鄉鎮、縣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審查通過、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轉讓、抵押:
1.按土地登記程序依法進行登記的;
2.依法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
3.已按合同約定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
4.已繳清國有農用地租賃金、水資源費及其他相關稅費的;
5.土地權屬無爭議的。
國有農用地轉讓需雙方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合同到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對超批準開發土地及無批準手續的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超批準開發及無批準手續開發的國有農用地以“三調”成果為統一底版,以國土空間規劃及“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為依據,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的原則,將超開國有農用地在“三調”數據庫及“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中進行查詢,應當符合以下辦理原則:
1.對“三調”數據庫中為耕地,且實際不享受退耕還林政策、不是防護林的國有農用地,以及劃入耕地保護紅線的國有農用地,按照耕地進行管理。
2.對已依法登記的國有農用地轉移登記過程中發現的超開行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原土地證所附宗地圖、歷史影像、最新勘界結果等技術手段進行事實判定,經判定由測繪誤差造成的超開情形,不予處罰,以最新勘界面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轉移登記。
3.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超開行為,將違法線索移交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處理,對開發者予以處罰后督促其補繳歷年欠繳的水費及國有租賃金,由土地所在鄉鎮、縣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審,上報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由縣自然資源局按程序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手續。
4.對實際現狀土地用途與“三調”成果不符,占用生態紅線、河湖岸線、公益林等情形的超開行為,限期恢復土地原貌,情節嚴重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已開發正在耕種且無批準手續的土地,按實測面積移交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由本人提出申請,縣自然資源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組織驗收合格的,按照土地開發使用年限收取土地租賃金和水資源費,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給予辦理登記。對拒不配合申請驗收、不履行繳納租賃金和水資源費義務的,由相關責任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加強管控,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辦理登記并依法收回土地。
第十六條【對收回土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土地收回程序,對各類型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做好土地收回前權屬調查工作,防范土地收回后權屬爭議案件發生。建立收回土地臺賬,與各鄉鎮建立穩定的聯動機制,收回土地后期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土地所在鄉鎮行政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保土地收回后的有效利用,對經論證無法穩定耕種的收回土地,有序退耕。
第十七條【對持有《水土開發許可證》的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對已辦理《水土開發許可證》且目前一直在耕種的國有農用土地,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補交歷年欠繳國有土地租賃金、水資源費及相關費用,在用水總量指標內符合水資源配置且供需平衡的情況下,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鄉鎮、農業、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按實測面積依法定程序進行土地首次登記,登記過程中存在超開情形的參照本章第十五條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對已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申請變更登記時,實測面積少于證載面積的。在交清歷年土地租賃金、水資源費的前提下,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按實地勘測面積辦理變更登記和征收國有土地租賃金。登記過程中存在超開情形的參照本章第十五條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對持有《林權證》的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
1.根據自治區下發的《關于做好林權證辦理不動產證書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縣林業和草原局督促權利人更換不動產證書,從辦理林權證或不動產登記手續之日起按照我縣國有土地租賃金收繳標準依法繳納國有土地租賃金。
2.對已辦理《林權證》的農用地,存在超開行為的,參照本章第十五條進行處理。
3.縣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和各鄉鎮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和屬地責任,對國有農用地紅棗種植戶加強棗樹修剪、施肥、灌水、病蟲害防控等田間管護技術培訓,提高紅棗品質,確保紅棗產量。對棗樹地和防護林撂荒,管理松散,造成林業病蟲害蔓延成災的,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法律進行處理。
4.國有農用地確權登記時將已列入退耕還林工程的地塊確權登記為林地。退耕還林地嚴格按照《退耕還林條例》管理。退耕土地還林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林權類、草原類),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對持有《造林協議》的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
1.對已履行《造林協議》相關條款,且達到驗收條件的,由林業和草原局驗收通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登記。
2.經依法批準、簽訂《造林協議》的土地,對超出批準面積的部分,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按照《造林協議》約定條款或相關規定嚴肅查處并按法律程序進行處置。
3.對《造林協議》形成的耕地,由縣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確認到圖斑,按照耕地進行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水利部門督促相關權利人補繳歷年欠繳國有土地租賃金、水資源費等相關費用后,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鄉鎮、農業、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按實測面積依法定程序進行土地首次登記,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書》。
第二十一條【對按“零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
2004年1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土資源優惠政策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04〕9號)。2009年6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廢止新政發〔2005〕65號和新政辦發〔2004〕9號文件的通知》(新政辦發〔2009〕109號)發布后該件停止生效。該文件廢止后原以“零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農戶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現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解決此類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對此類土地的規范化管理意見如下:
1.按“零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地,原合同約定的70%農業用地部分按農用地進行管理,相關權利人在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換證登記手續,重新簽訂“國有農用地租賃使用合同書”,原合同約定的50年使用年限變更為20年,使用期限按原合同起始時間起算。
2.國有土地租賃金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按現行規定繳納國有土地租賃金。
3.按“零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地涉及征收時,已履行原合同義務建設30%商業開發的農戶,地面附著物按照現行土地征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土地不予補償、已履行原合同義務建設70%農業種植的農戶,安置補償費、地面附著物按照現行土地征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未履行原合同建設義務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基本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占用國有農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農業用地用途。
第二十三條【巡查監管】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對各鄉鎮耕地保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與考核,督促各鄉鎮和承租單位落實管護責任,形成年度報告上報縣政府的長效監管機制。
各鄉鎮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國有農業用地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國有農業用地上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和亂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為,及時向所轄行政村通報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農地轉用及征收】公共利益項目需要占用國有農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在租賃期限內,因發生事故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國有農業用地環境污染的,承租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破壞農地】占用國有農業用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國有農業用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法建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國有農業用地建設住宅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所在鄉鎮進行查處,非法占用農用地建設公共服務類、設施農業用地類房屋由國土資源執法大隊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騙取土地使用權】承租單位通過行賄、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欺騙手段取得國有農業用地使用權的,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在合同中約定終止合同,地上相關附著物和農作物不予補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污染農業用地的責任】污染國有農業用地環境的,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治理改良、恢復原狀,涉及違反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應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人員違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農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職務違法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承租單位責任】承租單位違反本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出租方可依法解除該地塊的租賃合同;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適用】本意見所涉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市規范性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解釋主體】本意見由若羌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生效時間】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