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8日11時若羌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若羌縣某礦山企業執法檢查時發現: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22年6月24日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但在2024年6月28日對礦山進行檢查時現場仍存在生產施工情況。
某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長期未延續辦理的情況下,依舊擅自進行生產施工,已經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二、處理結果
若羌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查、查閱施工記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下發詢問通知書調查詢問等方式,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施工的證據。同時現場檢查、詢問調查階段均使用執法記錄儀收集資料,為后續處理提供有力支撐。
該礦山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若羌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6.5.2規定,對該某礦山企業行政處罰10萬元。
三、經驗啟示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施工必備的證件,和企業資質同樣重要,礦山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管理重點監管行業,必須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之后,方可組織施工。
近年來,若羌縣礦山企業不斷增加,部分礦山企業主體安全責任意識淡薄,內部管理缺位,本案為全縣礦山企業敲醒警鐘,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條件自查,及時查漏補缺,消除隱患,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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