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若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受理了一起勞動者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勞動者任某應聘進入到某餐飲管理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相關的權利與義務。2023年4月,該公司以任某嚴重違反單位的管理制度解除其勞動關系,后任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經過案件審理,承辦人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法,該公司主張因任某嚴重違反單位的崗位管理制度,也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但是該公司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未通知工會,因此該公司作出的解除行為程序不合法。承辦人秉承“優先調解”的原則,庭后對該公司進行釋法明理,最后公司同意調解處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簽收調解書。
勞動仲裁溫馨提醒:
解除勞動合同系消滅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行為,將對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帶來嚴重后果和影響。用人單位在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時,必須做到程序正當、內容合法并合乎管理規章的要件要求,且應對勞動者“嚴重違規”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用工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之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具備以下條件:1.該規章制度必須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2.該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3.該規章制度應當事先向勞動者公示;4.用人單位在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提出意見的,用人單位應當征求工會的意見,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